为加强广州市既有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广州市住建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对有脱落、残损、空鼓等安全隐患的外立面,应当及时维修。同时,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建筑物外立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外立面脱落情形发生。
据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异常变形、脱落等现象;或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破坏的;采用黄泥抹灰、石米抹灰等老旧建筑材料且严重破损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或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征得业主同意;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各街镇、居委出面协调各业主筹集资金,指引安全责任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除了安全责任人及物业要做好维护责任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街镇负责安排网格员对辖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督促安全责任人或管理单位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鉴定和安全隐患整治等,开展应急演练。
若建筑物外立面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安全责任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采取或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街镇进行应急处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安全责任人追偿。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企业**检查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物外立面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质量保质期结束前,施工单位需要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检查,存在外立面问题应及时整治,保质期可按施工合约的约定顺延。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安全责任人可以每5年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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